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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聚餐發生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

上次作者寫一篇:尾牙途中發生事故,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是否為勞保職業傷病,受到網友喜歡,信問到是否為職業災害,此乃該文衍生問題,為服務網友特撰文之。

雇主為犒賞員工、激勵員工,除了金錢、實物、升遷外。聚餐可以放鬆心情、眾人同歡、增加向心力等功能。而尾牙更是一年聚餐之總成,對大一點公司而言,當天摸彩、表演幾乎少不了的。但是,世事難料,歡樂總是有可能同時帶來悲傷的,在尾牙聚餐時發生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就是本文要說明的。

在勞動法令上,職業災害定義出出現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簡單的說雇主所提供場所發生職業上原因所產生的事故就要算職業災害了,當勞資雙方意見不同,進入訴訟,法院就以因果關係做參考。

最近法院有一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就職業災害的定義,認為『通說均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依此說「職業災害」必須在勞工所擔任之「業務」與「災害」之間有密接關係存在始足當之,而所謂密接關係即指「災害」必須係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的潛在危險的現實化;又勞災補償的本質亦屬損失填補的一種型態,故職業災害,必須業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則所謂勞工擔任的「業務」,其範圍應較通常意義之業務意義為寬,除業務本身之外,業務上附隨的必要、合理的行為亦包含在內,換言之,此時之「業務」即意味著「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業務遂行性),又所謂「一定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指以傷病所發生之一切不可欠的一切條件為基礎,依經驗法則判斷業務和傷病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簡言之,在判斷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時,首須判斷該災害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如是,則再判斷災害與業務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必兩者均具備,始足認定係屬職業災害』。因此如有業務遂行性,災害與業務之間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就會認定是職業災害,因此與是否在自家公司、工廠場地舉辦並無絕對關係。

然而對往返途中發生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與勞保又有何不同?同判決認為:『勞工一旦不幸遭受職業上的災害,往往使其本身及家屬之生活陷於貧苦無依的絕境,是勞工若因執行業務而發生職業上之災害,自應由雇主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惟為免不當加重雇主所負無過失之補償責任,該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自須係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自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且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制度與屬社會保險性質之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給付立意、性質原即不同,故主管機關就勞保職災給付所為之規定或釋示,除性質相同外,原即不得無條件的予以比附援引,其構成要件該當與否,自仍應依上開標準為各別之判斷而不受其拘束。』故危險發生之原因是否雇主可控制之因素,如處理聚餐任務的勞工使用公司提供車輛,車輛故障致使車上乘客(含駕駛)受傷,或選任駕駛人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的可能如無駕照(含越級駕駛)或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同意駕駛或其違規肇事致使其他乘客受傷即為職業災害,車輛本身因管理可正常使用,駕駛人自己發生單一事故就不能算職業災害,由此可知與勞保職業傷病是有區別的。 寄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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