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8 號令、內

    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65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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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三十公尺 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 三十公尺 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

    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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