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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人,車賠人,酒駕一定有罪,那可不一定

最近一則新聞,林姓行人推車酗在行人穿越道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酒駕的吳姓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兩者都酒精濃度超過0.55,吳姓機車騎士死亡,法官判林姓行人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法辦起訴,被判12月。賠吳姓家屬357萬元。

 

一般認為車撞人,車賠人,酒駕一定有罪,為何撞人沒事,被撞還要賠,

那是路權關係,路權一般除要看是否違反交通法規並考慮有無因果關係。

本案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吳姓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

吳姓機車騎士雖然酗酒但是除掉酗酒因素,還是會撞到違規行人,所以與酗酒無關。

至於機車騎士遠遠就看到前面就有車或人,沒做緊急防止危機動作如煞車等,還撞上去,

本案就翻盤。本案做緊急煞車也是無法避免,並舉證,當然沒罪。

但如某判決在很寬交叉路口,綠燈駕駛人撞上闖紅燈駕駛人,被判刑賠錢,原因他沒做緊急防止危險動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 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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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forno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