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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知識+最佳解答做3年的公司被開除,老闆說要扣我6月份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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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月刊94年1月以前(不含)30本 4000元、94年1月~95年3月 1年份12本 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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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知識+最佳解答做3年的公司被開除,老闆說要扣我6月份薪水
{剛剛再做嚕3年的公司被開除~老闆說要扣我6月份薪水?}
因剛剛與副理請假發生嚴重爭執
結果他跑去跟老闆說 老闆說我出言恐嚇不服從上司
依規定可以不發與薪資29000 看我可憐 發我底薪17000
請問這樣正確麼?
聽說公司規定與勞基法牴觸無效?
老闆又說他照勞基法走的 勞基法給他的權利 可以隨意制定公司規定?
我們公司5號領薪水 是否我薪水就這樣隨便他扣?
☆★急 ☆★ |
· 2007-07-03 21:54:32 補充
而且他叫我不用寫離職單 直接趕我回家
感覺一直被他牽著鼻子走..
回答:
要開除要符合勞基法第12條各款 比較接近是同條第四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五號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
恐嚇是刑法上用詞,不能亂用 ,未經法官依當時事實判決,所以資方所說的可能有落差。 何況工作規則是否有訂定出言恐嚇不服從上司可以解雇, 不知道 沒訂 加上勞基法沒有恐嚇可以開除(比較接近的是重大情節,有期徒刑以上) 但是勞基法是最低標準, 即使工作規則有訂定, 抵觸勞基法還是無效.
類似判決 口頭請假遭解僱 爭到資遣費2005.04.05 中國時報 一字千金╱罵老闆電腦白癡 小職員判罰6千(非有期徒刑 不能解雇)自由時報94年9月1日
不寫離職書 , 反而不能證明您是離職, 換句話說 ,可能是被迫離職,是否被迫離職, 參考判決. 結論: 您除了應有工資外 ,可以請求雇傭關係存在.很有機會成立 某家做電鍋很有名公司,非法解僱勞工8年不給他上班, 被判給數百萬元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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