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5失序的車禍鑑定-張德峻
演講內容:
地點:國父紀念館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仁愛路4段505號
電話:(02)2758-8008
主題:法治教育講座-失序的車禍鑑定-張德峻
活動地點: 本館-演講廳(Lecture Hall)
活動日期: 2009-04-25 (星期六)1430~1630
演 出 者: 主講人:張德峻
現職:台灣各區交通鑑定委員會資深秘書
主辦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 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 法治教育系列講座
失序的車禍鑑定主講人:張德峻 專業車禍鑑定人
壹、前言
監察院於91年1月16日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其中對於「車禍鑑定」方面有謂:「反觀我國車禍鑑定機構已成立近40年,卻依然問題重重、
貳、為什麼要實施鑑定
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189號判例)
二、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846號判決
叁、車禍鑑定失序的原因
一、不應囑託不倫不類之機關鑑定
二、鑑定機關之相當性有疑義
三、用行政命令規定囑託鑑定是失序的原因
肆、 鑑定機關與鑑定工作的問題
一、鑑定工作應依法辦理
二、鑑定人應依法具結
三、鑑定結果應為合法之證據資料
四、從法律整體表現之關聯意義看機關鑑定
伍、鑑定之原則與案例
一、以法官的需要為需要
二、行政違規與肇事責任應分別認定
三、確定彼此關係
四、違反規定情形與阻卻違法事由
五、過失行為與注意義務
六、案例:
伍、結語
車禍案件鑑定工作,依法有選任自然人與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等兩種,惟參照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61號判決,該等鑑定人於報告或說明時,仍應準用刑訴法第202條具結之規定,如此雙管齊下,則40餘年來之沉疴必然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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