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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交通事故理賠實務課程時效起始終點實務分析
最近新聞說車禍雙方和解後,兩年後另外冒出家屬再跟加害人請求,不是超過兩年不能請求嗎,還有法律說知悉起幾年,當事人可以很晚才說他知悉嗎,本課程乃以時效為主,但是有關車禍問題都可隨時發問
一、為何要設計時效制度?超過時效不是就讓加害人宵遙嗎?二、 一般所謂兩年,那些不是兩年?最長幾年?
三、續上題,如何分別?起始點如何算?超過時,對方不抗辯,有效嗎?
四、 有沒有例外?可不可中斷?可不可再延長幾天五、 陸續醫療,是每次收據兩年?
六、 好幾年才認定殘障或死亡那天算起兩年?
七、 民法說經請求而中斷,所謂請求有一定格式嗎?八、 請求格式有暇疵如地址寫錯等算不算完成請求?九、 中斷有多久起末點如何算?
十、 兼談車險,刑事,和解時效常見問題
1000元,供應便當、飲料,設有停車場,
地點:勞工教育館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號,電話:25933612,
搭乘捷運: 請到淡水線圓山站下車走2號出口,直行約5分鐘步程
搭乘公車: 請搭111、26、266、280、288、290、303(含副、區間)、304(正)、41、616、618於就業服務中心站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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