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9月1日勞保解釋令心得彭火明 前勞保局主秘 勞保解釋令與國民年金
9月1日(六)由台北市保險職業工會所主辦的由前勞保局主任秘書,現任台灣社會保險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長彭火明主講勞工保險各項解釋函之研討、深入探討解釋令與國民年金講座
第29條不能扣押 ,包括欠稅 ,但是進入戶頭後可以 。可用現金即期支票,不附上存摺,蓋章,寫請求用即期支票,現金。
沒進戶頭以前都可以撤銷。
如果不是由家人送件 ,工會先調查身分是否為其會員與資格是否符和勞保條例要件, 如果怕送件發生問題如盜領, 那是另一個法律問題
因為工會蓋章要負責
加保當天為避免無效, 自始無效有三種原因有住院,在國外,沒工作,
所以一定要本人在場
委託書,因為不能辨別真假,除非家屬在場,否則會可能出問題
內規:每年調15%,9年可從最低調到最高 ,可每季調3 、4%
執行職務沒講一定要本業,事實上 有些行業, 一週只有2天工作量
有工就做 ,為何要限制職業類別
經辦人對案情不明確實 如訴院決定書沒有明確要勞保局給付或解釋令依照個案事實認定 ,有兩種作事態度 一種就不給, 一種是幫當事人找理由找證據好給,
但是如此一來, 就要拖時間, 產生民怨。
第57條所謂10天是指進入勞保局起算到離開為止 ,平均7.9天
上下班因私人恩怨被他人撞擊如車禍 ,應該要算職業傷病
辦理活動為避免是否職災爭議, 由福委會辦理, 出事自己負責 ,結束再報帳
職業傷病被保險人聰明,先用職業傷病申請, 後來再以此申請殘廢給付,
因此從每年4000件增加為每年1萬多件 , 但是後來查明不是,也會翻案。
解釋令前後衝突又沒有明文撤銷, 民官之間就會各取所需、
到勞保局查案要登錄
石綿瓦、 展米廠、石灰廠多塵肺症
但是職務不同 如支援現場人員或第一線人員,所以要寫職務經歷
小醫院為搶生意 ,明明休息兩週寫一個月,尤其中醫對骨科更久,
所以才用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為準
勞保局官員看殘廢先看附註欄裡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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