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失序的車禍鑑定-張德峻

演講內容:

地點:國父紀念館地址:台北市110信義區仁愛路4505
電話:(02)2758-8008

 主題:法治教育講座-失序的車禍鑑定-張德峻
活動地點: 本館-演講廳(Lecture Hall)
活動日期: 2009-04-25 (星期六)1430~1630

演 出 者: 主講人:張德峻  
現職:台灣各區交通鑑定委員會資深秘書
主辦單位:國立國父紀念館  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  法治教育系列講座

失序的車禍鑑定主講人:張德峻 專業車禍鑑定人

 壹、前言

監察院於91年1月16日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其中對於「車禍鑑定」方面有謂:「反觀我國車禍鑑定機構已成立近40年,卻依然問題重重、

 貳、為什麼要實施鑑定

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189號判例)

二、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846號判決
叁、車禍鑑定失序的原因

一、不應囑託不倫不類之機關鑑定

二、鑑定機關之相當性有疑義

三、用行政命令規定囑託鑑定是失序的原因

 肆、 鑑定機關與鑑定工作的問題

一、鑑定工作應依法辦理

二、鑑定人應依法具結

三、鑑定結果應為合法之證據資料

四、從法律整體表現之關聯意義看機關鑑定

 伍、鑑定之原則與案例

一、以法官的需要為需要

二、行政違規與肇事責任應分別認定

三、確定彼此關係

四、違反規定情形與阻卻違法事由

五、過失行為與注意義務

六、案例: 

伍、結語

 車禍案件鑑定工作,依法有選任自然人與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等兩種,惟參照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61號判決,該等鑑定人於報告或說明時,仍應準用刑訴法第202條具結之規定,如此雙管齊下,則40餘年來之沉疴必然得起。

電話:07-2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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