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8交通事故理賠實務課程時效起始終點實務分析
    最近新聞說車禍雙方和解後,兩年後另外冒出家屬再跟加害人請求,不是超過兩年不能請求嗎,還有法律說知悉起幾年,當事人可以很晚才說他知悉嗎,本課程乃以時效為主,但是有關車禍問題都可隨時發問

 一、為何要設計時效制度?超過時效不是就讓加害人宵遙嗎?二、    一般所謂兩年,那些不是兩年?最長幾年?
三、續上題,如何分別?起始點如何算?超過時,對方不抗辯,有效嗎?
四、
            有沒有例外?可不可中斷?可不可再延長幾天五、            陸續醫療,是每次收據兩年?
六、
            好幾年才認定殘障或死亡那天算起兩年?
七、
            民法說經請求而中斷,所謂請求有一定格式嗎?八、            請求格式有暇疵如地址寫錯等算不算完成請求?九、            中斷有多久起末點如何算?
十、
            兼談車險,刑事,和解時效常見問題


 郭錦帆老師,車禍法律調解十多年經驗,在高雄授課多年,不藏私,以前連台北、桃園都連續幾年每月過去高雄上他的課,可見實力堅強。本次高金聘請郭錦帆老師北上到台北授課,北部同學不要放棄難得機會,否則以後要到高雄上課。


1000元,供應便當、飲料,設有停車場,


日期:9712280900-1700聯絡人黃才昱0939214581
地點:勞工教育館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號,電話:25933612


搭乘捷運: 請到淡水線圓山站下車走2號出口,直行約5分鐘步程
搭乘公車: 請搭11126266280288290303(含副、區間)304()41616618於就業服務中心站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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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forno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