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http://tw.myblog.yahoo.com/insurance-995885
  
 

  
 
論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判定方式變革之必要性
 
文張凱翔
 
現行的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是源於民國68219日總統(68)台總()義字第085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9(附一、二),屬於第53條的附表二,當時附表一與附表二,是一併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亦經總統公佈施行,所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的十大身體障害系列ˋ160項目障害狀態ˋ15等級與附註,都屬於法律位階,若要修改,勢必要經立法院通過,但以目前朝野情勢,難度不少!有鑑於此,勞委會打著為維護勞工權益,一直想對該表動手腳,只是苦於法律位階的箝制,表面上難以下手,勞保局卻從技術面限制(如限制開具殘診書醫院層級等),逐步緊縮執行面(如治療一年以上或疤痕平整等),一段時間後,仍是風平浪靜,無人抗議,目前正計畫委託某聯盟,分區進行所謂「勞工保險殘廢給付判定方式變革之必要性」的研究,針對以下的議題,進行討論:
 1
勞保殘廢標準表之適切性?足以反映工作能力缺損?足以涵蓋所有傷病?名詞定義看法?
 2
殘廢等級判定?醫師開立標準一致性?勞保局判定與殘廢程度?殘廢失能?
 3
殘廢給付額度高低?給付方式?
  
 
筆者有幸於日前參加一場南區焦點團體對談,會中有教授ˋ講師與人民團體的幹部及勞保局參加,初始,與會者的發言,不甚踴躍與清晰,甚至有講師級的貴賓,誤以為殘廢標準表有十級,且論及殘廢後若恢復工作能力,應收回殘廢給付的論點,剎時,引起殘廢團體的圍剿,稱此舉將會造成勞工的逆選擇,在一片撻伐之後,筆者發覺,主事者似乎有意將殘廢給付標準表與給付方式朝
 1.
從法律位階變成行政命令
 2.
障害項目與狀態構成數據化
 3.
重殘給付年金化
 
以上論點,筆者從實務狀況,一一予以駁斥:
 
首先;勞委會稱法律位階的殘廢標準表,綁手綁腳,不足以適時照顧勞工,是嗎?真實狀況是;若是刪減殘廢項目;不容易,但要補充增加項目照顧勞工,根本不需立法院通過,例如88年與90年就增列了1系列18項目,所以若要照顧勞工,根本不需要多此一舉!
 
次論,殘廢給付構成數據化合理嗎?所謂的數據化重點,將會聚焦在胸腹部臟器的各個器官的檢驗指數或醫學數據,表現在臨床的指標,問題是;每一個人的受耐程度不同,如有人百杯不醉,意識清楚;有的人,半杯就倒,更遑論在醫療過程施予的藥劑或侵入過程,所造成不同程度的後遺症,要如何標準化?數據化?再說;母法中對殘廢的診斷與否,已授權給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換言之,由被保險人的主治醫師做實質認定,難道不足以認定嗎?
 
末敘,年金化的實施真能夠照顧勞工嗎?基本上,筆者贊成年金化,但所得替代率應足以支付殘廢後基本的復療與生活品質,只可惜,勞保局現行的規劃盲點甚多;設有末期癌症一級殘殘廢勞工,投保薪資3萬元,依目前制度,可領120,但若年金化實施,其殘廢後約月投保薪資的37%,殘廢後只能月領11,勞委會說一次領120萬不能照顧殘廢勞工的生活,但是1個月11就可以照顧勞工的生活嗎?比較之下,採年金制的勞工需要繼續存活9年以上,才夠本!但請想想;能領一二三級重殘的罹癌殘廢勞工,生命有如燭光般微弱,如果,只存活二年,這其中的差額,不應該開放讓受益人領嗎?
 
事實上,以本國現行的商業保險或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中,沒有一個殘廢給付標準表可以涵蓋所有的傷病,因為殘廢是指狀態而不是有了某一種傷病就是殘廢,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是範圍最廣,項目最多,對勞動力減損的分級也是最細,所以,該表,不僅僅是勞保用,農保,汽機保甚至法界也用,真可謂「牽一髮動全身」,勞保局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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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不平之聲(接受勞保申請被駁回ˋ少付)http://tw.club.yahoo.com/clubs/cashu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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