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000000772008-04-24職業病職災給付工資定義自願提繳

勞工於在職加保期間患職業病並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者,得請領職災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

()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定義相同,實申報保障權益

勞退新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請勞工朋友仔細核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維權益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申請職災給付相關說明

勞工於在職加保期間罹患職業病並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者,得請領職災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48日 勞保3字第0970140127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患職業病者,其於在職加保期間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第3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1次為限。該會881116日 台88勞保3字第0046409號函停止適用。

 

 

 

 

()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定義相同,實申報保障權益

 

勞保條例、就保法及勞退條例對薪資(工資)之定義,均明定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辦理,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應列入計算。亦即,()保的月投保薪資及勞退的月提繳工資內涵應為一致,投保單位應依前開規定核算出員工月薪資(工資)總額,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實申報員工()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勞保局為使參加()保之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均能獲得迅速合理的現金給付,以保障其經濟安全,維護應有權益,將依被保險人973月份的()保月投保薪資與勞退月提繳工資進行比對勾,凡申報()保月投保薪資偏低者,均按所報勞退月提繳工資自9751日 起予調整提高,並發函通知投保單位,如於收文核對計算後,發現有勞保局逕行調整後之投保薪資確實較員工月薪資總額偏高時,應儘速檢具相關薪資所得資料寄送勞保局,以便重新核算被保險人應申報()保月投保薪資等級。

勞保局再次提醒勞工朋友,應隨時注意自身的月投保薪資與所領實際月薪是否相符,如發現有所不符,應該及時向雇主反映,並要求雇主依規定申報及調整投保薪資。投保單位亦應同步全面清查員工投保薪資,如有偏低者,應速填「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實申報調整提高,以免受罰及負責賠償少領給付之差額。

 

 

 

 

勞退新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請勞工朋友仔細核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維權益

 

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9751 開始申報,勞保局提醒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的勞工朋友,如在96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金額得在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請勞工朋友仔細核對「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徒繳稅款。

勞保局說明:財政部為配合勞退新制實施,前已修改「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增加「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以供事業單位(扣繳義務人)填報勞工個人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所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勞工朋友如在96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於收到事業單位所填發的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請仔細核對該憑單所列「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與事業單位代扣(收取)96年度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金額是否正確,又「給付總額」欄之金額是否已將該年度自提退休金金額予以扣除,如發現金額有誤或未自「給付總額」扣除者,應請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930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略,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該自願提繳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事業單位)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申報。

勞保局同時表示,依財政部前開令釋規定,勞工如受2個以上雇主,其月提繳工資合計超過15萬元以上者,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金額仍以108千元(15萬元×6×12個月)為上限。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申請職災給付相關說明

 

勞工保險局針對今(17)日工傷協會就勞保被保險人申請職災給付之相關疑義,提出說明如下:


一、有關「勞工申請職災給付時,勞保局應依相關程序,落實審核期限,若超過審核期限,勞保局應提供緊急生活照顧津貼與職災勞工,以及時照顧職災勞工生活」乙節:本局審核勞保給付案件,如申請人所送申請書件完備無疑義,均於法定期限10日內完成核付作業。查96年核付勞保職災現金給付計74千餘件,平均作業時效分為7.10日,未來本局仍將繼續改進並簡化審核作業流程,以提昇給付核發作業效率。

二、有關「勞保局應設置網路案件狀況查詢系統,供勞工查詢案件處理狀況」乙節:被保險人可利用電話412-1111#123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本局全球資訊網查詢職災給付案件辦理情形。

三、有關「台灣的勞工已在全世界在各地工作,只要有受雇台灣公司的事實,並加入勞工保險,不管是否曾於台灣工作,發生事故時勞保都應該給予給付」乙節:勞保被保險人符合投保資格,如派駐在國外工作,仍得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四、有關「職病或職災的勞動現場調查,應告知勞資雙方以及工會到場」乙節-本局將與勞委會商後辦理。

勞保局表示:勞保被保險人患之疾病,是否符合勞保職業病之規定,因涉及醫學專業領域,須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目前本局審核此類申請給付案件,係查證方式作業,亦即向被保險人就診之醫療院所洽調病歷資料,並派員訪查被保險人之職業經歷、工作內容、性質及時間等工作情形,再將查證資料送請專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以作為可否申請職災給付之依據。如均符合各項保險給付之請領資格者,本局均相當重視並全力協助被保險人辦理相關給付之請領手續,針對相關個案,本局均已積極處理中(針對工傷協會所提個案處理情形如附件)。
 
(附件)個案說明


一、 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林○○先生申請傷病給付案


(一)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林○○先生以長期開砂石車傾裝戴物時,車頭翹起1公尺,而後重落地,造成頸部過度甩動與衝力,導致「頸椎椎間盤突出症及退化性關節炎致頸椎脊髓病變四肢無力術後」,於93年中向本局提出申請922月至926月期間勞保職業傷病給付,經本局洽調其就診相關病歷資料,全案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頸椎椎間盤突出可認定為職業病者,需因長期負重於肩的作業危害,車輛的垂直震動所引起的是『腰』椎椎間盤突出,而不是『頸』椎椎間盤突出,林先生所患認定為職業病。」據此,本局核定所請按普通傷病辦理。林○○先生不服申請審議,本局為求慎重,再就其申請審議理由查證,案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於9311月審定原核定撤銷,由該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二)林○○先生所患是否符合職業病之規定,因涉及醫學專業領域,又查該工會另有被保險人葉○○先生所患及工作狀況相似,案經本局於936月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中,本局於956月再將林○○先生案送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參酌同辦理,又於96年再函請該會儘速辦理鑑定惠復,本局當鑑定結果速即核辦。


二、頂行被保險人張○○先生申請死亡給付案

(一)頂行於9661日 申報張○○先生加保,其於96830日 於上海市浦東機場猝死,申請職業病死亡給付。案經本局查證, 張 先生於9659日 出境(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海關查驗時間為上午82),該單位稱 張 君於9659日 到職,惟其於當日上午8時左右即已出境,其顯未於該單位到職從事工作,本局乃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自是日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張○○先生於96830日 猝死,未具勞保被保險人資格,其家屬不得依職災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二)本案張○○先生係於上海后街時尚服飾有限公司工作,難以認定其受於頂行。頂行及請領人不服本局核定,已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本局已依法提具意見書送請該會審議,本案當依該會審定結果再據以辦理。


三、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先生申請死亡給付案

○○先生於9687 因「糖尿病、心律不整」死亡,受益人 何秀香 女士申請普通疾病死亡給付,本局前已依所請核發普通疾病死亡給付35個月計1,536,500元在案。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因死亡前連續工作沒有休假,工作壓力極大,疑似過而死亡,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改按職業災害死亡發給給付。經本局洽查被保險人工作情形及健康狀況等並調取其健保就醫紀錄及其就診病歷資料,全案刻正送請本局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審查認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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