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1

Industrial Manpower Investment Plan

961221

職企字第0961200871號函

簡要

六、經本局九十六年以後訓練品質計分卡(以下簡稱TTQS)評核通過之單位(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鑑未通過者,應重新接受評核通過),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並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不含勞工團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

七、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且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八、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惟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用,惟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萬元。

十、本計畫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二)核心工具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科技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三)專業技術課程。

(四)管理課程。

(八)訓練師資

1.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2.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

3.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學習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

十七、參訓學員如有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詐領情事者,職訓中心除依法追究責任並不予補助外,該學員自處分日起三年內並不得再申領本局補助。若已撥付補助費,職訓中心應向學員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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