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起北市勞教中心 非典型勞動契約運用與實務 邱駿彥副教授

 

所謂非典型勞動契約包括: 部份工時 派遣或電傳勞動(又稱在宅勞動)

最後一項在台灣比較少見

總結:不是傳統雇主自己僱用勞工在自己工作地點工作稱之

民法有三種勞務給付:
從民法482- 489條僱傭 490-514 條承攬  528-552條委任

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家人關係 總經理上下班都要打卡

是否為僱傭關係? 還要看薪資  是否適用工作規則請假規定來做綜合判斷

委任常見於醫病關係沒做好也要給約定報酬 最多是債務不履行或給付不行

承攬關係:事承攬人利用自己工具, 技能為他人工作完成後,  他人給付報酬

公司法上的經理為何種關係 要看實質,  否則每個員工都掛經理,  就違反勞動法僱傭原則

不看名稱要看實質意義 ,另外例子:如以下汽車租賃契約舉例:

約定租賃三年給消費者舉例: 到了2年多快 三年 ,消費者因為手頭緊, 無法繼續,汽車商未交付給消費者, 消費者不服認為都繳了快三年卻差了一點點, 原意仍是買賣所以名目是租賃契約,仍要交付給消費者 ,至於價金不足 ,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

 

準畢業生應徵許多家公司, 廠商同時要準畢業生上班 ,準畢業生選擇甲公司上班,為表示禮貌,告知其他家公司不去,但 甲公司臨時告知,因故無法請新人,

可以告甲公司慰撫金 ( 契約是雙方承諾就成立 上班日才生效)


因為憲法有選擇職業自由, 所以不准離職是違法的

提離職書,  總經理說不批 要到新公司報到,  也跟同事道別

後來新公司臨時取消 ,可以告新公司

總經理看到他回來, 當場簽准,離職是否生效  民法規定 ,面對面要約如不被拒絕或者沒有立即承諾就失效, 所以事後批准離職是不生效力的( 契約是雙方承諾就成立, 上班日才生效)

 

勞基法第11 怎樣 不怎樣  12 有怎樣 得怎樣

意思是11條只有條列六款才可以做 經濟解雇都要諮詢勞工到其他部門意願

12 是例示 其他情況情況可比照辦理

法律 條文內      一律用  的音(意思是可用可不用) ,不是 喋的音

憲法15條規定國家要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

所以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 定期契約為例外, 日本定期契約可以已經有三年

為何職災 產假不能資遣?因為他們無法找到新工作,  一般勞工可以銜接
產假日本,大陸 ,美國比較久
但是  美國由政府負擔,  日本無薪資 ,大陸只能請一次

產婦請假旅遊,被雇主看到,覺得不公平,不能用偽造文書處理,因為都是慰勞

產假不可以分段請, 否則失其意義,如一半產前請,一半產後一年請 ,不像樣 :晚上5-7點才可以喝的水

醉:躺在哪裡一動也動
醜:披頭散髮像鬼一樣

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想盡法子都無法的時候

11 非怎樣不得怎樣

意思是有些有甲得乙 ,有些有甲不一定是乙

如有機票不一定上得了飛機 如帶違禁品

甲部門資遣 ,乙部門增人,要問甲部門員工要不要做乙部門工作

既然對公司沒有貢獻 115款要課資遣費

(不可歸責勞工才可以)調工作部門到不能勝任 才可以

124款有能力不願做

誠信是用來最大努力來履行契約,否則沒有法律效果

 

12條懲戒解雇要用超嚴格標準來處理 ,當然還要考慮比例原則

工在公司裡 看到 天花板上 有東西要掉下來感覺

跟老闆說 請老闆 快處理

有一天該勞工經過 該處 剛好掉下來 發生職災住院

老闆到醫院去看 嘴巴很賤 說別人就不會 偏偏就您發生職災

勞工認為我職災已經夠可憐 為何還講風涼話

於是拿起身邊花瓶丟向 老闆的頭 老闆住院

老闆 要用勞基法第12條開除他

勞工說勞基法第13 職災期間不能解雇

職災就要好好休息 能夠打到住院 不是職災補償照顧勞工用意

大錯不犯小錯不斷 可解雇嗎?

舉例:把客人身份證遺失寫悔過書20多次

最後一次超過一個月

判決都容忍那麼久, 不能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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