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請求期限是多久

目前勞基法, 各種權利請求期限 ,明文有:職災補償2年 , 退休金5

而薪資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釋/判例】*院字第1227 *28年上605唯獨資遣費沒有明確規定,於是有人認為既然比較高的退休金 5年,運用舉重明清法理,不能超過5年最多5年。最近長榮解雇機師判決, 就這樣出問題, 機師經過5年才提出資遣費請求, 長榮航空認為預告工資、資遣費性質屬民法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退職金」,這部分已超過法定五年債權期限。 不過,法院判決認為這項民事訴訟屬「違約金給付延遲」,有效期限為十五年,因此判決長榮敗訴,應依勞基法付給資遣費。

因還可上訴 , 各有理油 ,筆者不方便說誰對誰錯 ,只能期盼趕快修法讓資遣費請求期限明確化 ,不管幾年都可已 ,不要再讓勞資雙方誤會,更不用讓人民出錢請法官為此事出庭。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解釋/判例】釋字第39 *釋字第107 *釋字第132 *釋字第164 *22年上716  *22年上2428*40台上258 *42年臺上786 *48年臺上1050 *49年臺上1956 *53年臺上1391 *59年台再39 *62年臺上3012 *64年臺上2739 *64年台再164 *67年臺上2647*68年臺上1627 *70年臺上311 *77年臺上2215

【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126 §127 §197 §456 §473 §514 §563 §611 §623 §717 §963 §11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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