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兒子酒駕, 判拘役五十天之我見

/ 黃才昱

昨天各大報 報導某地方法院主任檢察官因其兒子酒精值達零點五六毫克,酒後騎車被查獲,還要求警方幫忙證明酒測器會有誤差,但法官未採信,仍判他兒子拘役五十天。

9625日 江連福立委(台中縣)召開「尾牙!黑心酒測器」記者會表示,根據經濟部標準局抽查資料顯示,酒測器最近三年來不合格率平均高達百分之十六點八,去年(95年)更達到百分之十七點九六,警方表示酒測器不合格是指酒精測試值偏而且警政署規定除酒測器合格標章外,執行酒測時,一機一證的「合格證書」都要隨機攜帶以供查證。有合格證書應該在可容許誤差範圍內,至於可不可以要求重測,九十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員警本於行政裁量可以未允其所請,亦非無據。

有一個對照案例,95年聯合報報導 一位律師,酒精濃度達0.75毫克,法官認為律師他通過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足證還可安全駕車,改判無罪定讞。同樣法律人員對酒測因為主張不同, 造成不同結果。

如果是一般民眾,常以學生年幼初犯,前途考慮,請求用緩起訴,服40小時的義務勞務,如桃園地檢署即曾與老人養護中心共同推動「麻將之手」陪老人家,木匠幫忙修繕課桌椅等等。

如果能對該學生緩起訴處分,要求他到創世基金會照顧車禍植物人,對當事人可以體驗車禍危險程度以及照顧他人的辛苦,或者對失學者免費補習,亦可達到警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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