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聚餐,駕駛人酒精濃度衍生的交通法令問題

/ 黃才昱

自從行政罰法三讀通過後,其第26條一罪不二罰在交通上被一些專業人士討論酗酒時,刑事與行政處分競合問題。最近正值尾牙聚餐時期,台北市長郝龍斌表示:將加強酒駕取締,不排除就在營業場所附近值勤,所以是否為酒駕?酒精濃度就成為很重要的關鍵了。

如果尾牙聚餐喝酒是免不了,酒精濃度可能超過標準,在能安全駕駛又未發生交通事故下,衍生的問題就是駕駛人是否可以拒絕酒測?當事人可以可以懷疑酒測器正確度,要求重測?喝保利達等藥物飲料,酒精濃度過高是否也要受處分?本文乃分段說明。

對於駕駛人是否可以拒絕酒測問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但是對酒後駕車並未發生交通事故之駕駛人強制進行抽血檢測,依照內政部警政署92.09.29警屬交字第920138080號函略以:如事先未獲法院許可,則不符法律明文之要件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並無證據能力。如果因此拒絕攔檢,警方表示,為避免駕駛人拒絕攔檢,因此警方會在攔截站前方一、 二十公尺 或附近暗巷設下「暗哨」;如果駕駛人逃逸,通常都能及時攔下,攔下的時候警方可依同法條第三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還有妨害公務罪的可能,例如曾經某一位男子開車未繫安全帶,面對警方盤查,不依照規定規定接受盤查卻加速逃離現場,除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500元交通罰單外還被判妨害公務被判拘役50日,折算罰金10萬元。

當事人可以可以懷疑酒測器正確度,要求重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五三號檢測受處分人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器號0409484861)」係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測試器,亦有合格證書附卷可佐,是本案受處分人既經由合格檢驗酒測器進行酒測,其縱然曾爭執要求重測,員警本於行政裁量未允其所請,亦非無據。
喝保力達同樣會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提供兩個相反判決案例。例如2005/05/09 媒體報導嘉義市某羅姓工人喝了半瓶保力達,騎機車經過嘉義市北港、友愛路口交叉口時,與陳姓女子駕駛的機車擦撞,造成陳與其夫婿受傷,當時警員測得該工人酒精濃度0.26毫克/公升,要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法官認為他接受警方偵訊時意識清楚,且能詳細描述案發經過,不能因肇事就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判決無罪。950619媒體報導許姓男子喝保力達B酒精,濃度為0.26毫克/公升造成他人一死一傷,事後逃逸,法官共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與公共危險罪等,判決許某應執行徒刑2年確定。

有些駕駛人可能因為通過5項測試判安全駕駛獲無罪,但行政處分難免而且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時,反應能力大減,不能依他人個案而心存僥倖自己的駕駛行為,否則將受到嚴重處分。

寄給朋友      " 友善列印

 

作者簡介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執行顧問.勞資人資報,104交通事故網,保險理賠報等發行人。
著: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 六版),,職災勞資權利勝經,車禍權利500問等。
編:勞動法規實務寶典。
全國企管講師,大同社大,國立中正紀念堂,各大保險公司等講師
專長:勞動契約,資遣解雇,工作規則,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賠償,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各種保險理賠,車禍處理,企業風險管理,勞資爭議處理。
電話02-23813610093921458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arforno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